作者:朝堂在左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“要是惹怒了那位,那位可不管他是有罪,还是罪不至此。关在这里也是对他安全的保障。
按照本朝律法,致人身亡者,主犯斩刑。从犯或绞刑或杖刑一百,流放三千里。
不得已才在宋公子面前出此下策,还望宋公子不小耻笑贫道刚才的样子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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