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刘徽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〔一日甲行五分至之一,乙行七分至之一。齐而同之,甲定日行三十五分至之七,乙定日行三十五分至之五。是为齐去长安三十五分,甲日行七分,乙日行五分也。今乙先行发二日,已行十分,余,相去二十五分。故减乙二日,余,令相乘,为二十五分。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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